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實施下列八種特定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
此外,根據《刑法修正案(XI)》的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也應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