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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誰負責?

法律分析:只要能確認質量缺陷是設計原因造成的,開發商就應該負責;如果開發商不在了,應該是物管的責任。此外,根據相關規定,發包人和承包人可能對其過錯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決辦法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發包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1)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采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三)直接指定分包商分包專業工程。

承包方有過錯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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