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決辦法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發包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1)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采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三)直接指定分包商分包專業工程。
承包方有過錯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