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民政部門負責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的分配、管理和監督使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自然災害救助物資的調撥、發放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人民政府采購用於自然災害救助準備和災後恢復重建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的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實施。自然災害應急救援和災後恢復重建中涉及搶險救援、緊急搬遷和臨時救助的應急采購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