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八條* * *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糾紛。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的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壹方當事人拒絕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