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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移民而取消中國戶籍的納稅人應進行納稅申報。

法律解析:取得綜合所得、經營所得的納稅人,應當在註銷境內戶籍前,對當年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進行匯算清繳。以前年度綜合收益和營業收入尚未結算的,應當合並結算。納稅人在中國境內註銷戶籍當年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應當在註銷戶籍前的當年申報上述所得的納稅情況。分期繳納稅款未全部繳納的納稅人,在註銷中國境內戶籍前,應當結清未繳納的稅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制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通過郵件、數據電文等方式申報納稅,也可以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數據電文方式是指稅務機關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網絡傳輸等電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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