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律師資格證書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居民身份證、學歷證書復印件(市屬院的原件交市局審核確認,縣市區院的原件交縣市區司法局審核蓋章確認);
3.實習證明原件;
4.無其他職業證明(原工作單位工作人員提供正式離職文件,失業人員提供就業登記證明或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失業或待業證明)及其人事檔案保管證明(必須有存檔號);
5.律師事務所聘用合同;
6.原單位出具的良好行為證明和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無刑事處罰證明(提供原件,並註明姓名和身份證號);
7.60周歲以上的,提交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檢表;
8、實習生培訓證書(復印件);
9、申請人對所提供材料真實性的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