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派出機構監管職責的規定
第壹條為明確中國銀行業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的監管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派出機構是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駐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監管局(以下簡稱銀保局)、駐市(地、州、盟)監管分局和駐縣(市、區、旗)監管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