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辦法第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中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的規定(以下簡稱違法行為),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執行本辦法。& ampnbsp前款所稱其他單位是指除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銀監會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包括: (壹)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四)責令停業整頓;(五)吊銷金融許可證。(六)取消壹定期限直至終身的董事(經理)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7)壹定期限內禁止從事銀行業務直至終身;(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