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第三條各機構應遵循“了解妳的客戶”的原則,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誘導借款人過度借貸,陷入債務陷阱。應對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償債能力和貸款用途進行全面、持續的評估,審慎確定借款人的適當性、綜合資金成本、貸款金額上限、貸款期限、貸款展期限額、“冷靜期”要求、貸款用途限額和還款方式。不得向無收入來源的借款人發放貸款,單筆貸款本息合計債務負擔明確設置上限,貸款展期次數壹般不超過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