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防止經營性用途貸款非法流入房地產領域的通知》第壹條加強了對借款人的資質核查。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切實加強業務用途貸款“三查”,落實各項信貸審批要求,不得向無實際經營的空殼企業發放業務用途貸款。對企業成立不滿1年,或持有抵押房產不滿1年的借款人,要進壹步加強對借款人的資質審查,交叉核實工商登記、企業經營、納稅等各類信息,不得以企業證明材料代替實質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