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
第四十八條
已經認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的請求,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應當遵循雙方自願的原則,賠償金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計算。
經調解,雙方就賠償金額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雙方都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壹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