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合理措施提請對方註意格式條款是當事人預先擬定供重復使用的,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公平、誠實信用地與客戶開展業務。拒絕客戶交易請求的銀行將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