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四十七條商業銀行不得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或者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
第四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自主選擇商業銀行營業場所開立壹個基本存款賬戶,用於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不得開立兩個以上基本存款賬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本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四十九條商業銀行的營業時間應當方便客戶並予以公布。商業銀行應當在公布的營業時間內營業,不得擅自停止營業或者縮短營業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