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接受的抵押物應符合以下基本底線要求:(1)抵押物應為我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接受作為抵押物的財產或權利;(2)抵押物具有財產價值,可以依法轉讓和變現;(三)權屬清晰,抵押人有權處分抵押物;(四)有明確的可操作的抵押權公式;(5)有壹個能及時、經濟、有效處置抵押物的市場;(六)抵押物需要第三方管理的,托管機構應當具備必要的設施和條件,確保抵押物與其他資產分離並有明顯的抵質押標誌,對托管資產的實物和賬戶進行有效、動態的管理。對有特殊要求的貨物,托管機構應具備專業倉儲資質;(7)債務人違約、無力償還債務或借款合同另有明確約定時,銀行有權及時全部實現抵押權;(8)已提交破產計劃或進入破產程序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的財產擔保,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