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七條處分期限為六個月,六個月後處分解除。如果單位不發通知,可以選擇自行申請。在警告期間有突出貢獻的,可以提出申請,然後解除行政警告。人事部、監察部《關於解除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國家公務員在行政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