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礎
第壹百三十四條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有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金融機構進行整頓或者破產清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存在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采取接管或者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以該金融機構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