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八十壹條:禁止在未設置專用煙道的住宅樓、商住樓內和商住樓內與住宅樓層相鄰的商業樓層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惡臭、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壹百壹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在居民住宅、沒有專用煙道的商住樓、商住樓內與居民樓層相鄰的商業樓層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惡臭、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條:房地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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