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地產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維護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商業、旅遊、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和招標方式;無條件不能采用拍賣或者招標的,可以由雙方約定。雙方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國家確定的最低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