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環境保護部門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地下水為主的飲用水水源補給區和供水單位周邊的環境狀況和汙染風險進行調查和評價,篩選可能的汙染風險因素,采取相應的風險防範措施。飲用水水源汙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汙染物等措施,並通知飲用水供水單位和供水、衛生、水行政主管部門;跨行政區域的,還應當通知相關地方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