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他們的行為往往使當事人逃避法律制裁,或者冤枉了無辜者,使他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受到侵犯。
(2)本罪的客觀方面是:為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提供幫助。
(3)本罪主觀上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心理狀態。
(4)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以暴力、威脅、賄賂等手段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嚴重拘役,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