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3.法律、倫理和哲學的融合。
4、法典不是由國王或立法機關頒布的,而是由宗教名人或婆羅門教僧侶和貴族根據社會需要和階級利益而編制的。
5.公開宣揚社會不平等,以法律形式明確所有居民的地位、權利和義務,形成完整的種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