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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該報廢的漁船繼續作業怎麽處罰?
應該報廢的漁船繼續作業怎麽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應當報廢的漁業船舶繼續作業的,責令立即停止作業,收繳無效船舶證書,強行拆除應當報廢的漁業船舶,並處二百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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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裏士多德說:“法律就是秩序,好的法律就是好的秩序。”這句話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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