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可知,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和違法所得。對查獲(扣押)的非法煙花爆竹,由公安部門就地封存並銷毀處理。
煙花爆竹是以火工品為主要原料,點燃後通過燃燒或爆炸產生光、聲、色、形、煙等效果的易燃易爆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