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條。突發事件發生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成立當地應急響應指揮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總指揮,負責領導和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響應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