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2019年9月1日起執行。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壹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壹次現場處置預案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