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肖像、名譽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禁止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跡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和榮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網絡上或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方式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和榮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於商標或者變相用於商業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和榮譽。公安、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網上信息、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和負有英雄烈士保護職責的部門發現前款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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