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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公積轉增資本的金額不得超過註冊資本。

法律主觀性:

1.根據《公司法》規定,盈余公積轉增股本時,轉增股本後留存的盈余公積金額不得低於增資前註冊資本的25%。2.根據新《公司法》的規定,企業以盈余公積轉增股本時,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通過。3.盈余公積實際轉增資本時,按照股東原持股比例結轉。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六十七條* *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發行股票所支付的溢價款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應當列入公司資本公積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六十八條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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