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人身損害賠償的相關法律規定,壹天的營養費賠償標準,應當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乘以40%至60%的比例計算。支付營養費的原因是受害者即使通過壹般的飲食也無法滿足受損身體的需要,需要進行營養補充。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壹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殘疾情況參照醫療機構意見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