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僅限於個人。增值稅起征點的範圍如下:
(壹)銷售商品,月銷售額5000萬至2萬元;
(二)銷售應稅服務,月銷售額5000萬元至2萬元;
(3)按時間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前款所稱銷售額,是指本細則第三十條第壹款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總局在規定的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