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將營業執照置於住所或者經營場所顯著位置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至1000元的罰款。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公司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申請;被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