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企業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經登記前核準的經營項目(以下簡稱前置核準經營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憑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申請登記的企業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經登記後核準的經營項目(以下簡稱許可後經營項目)的,許可後經營項目的經營活動應當經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後方可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