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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營車輛強制保險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根據法律規定,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在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根據法律規定,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十條規定,對於下列損失和費用,強制保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 (壹)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二)被保險人所有的財產和保險機動車輛上的財產遭受的損失;(3)被保險機動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如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斷氣、停產、通訊或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以及其他因市場價格變動導致受害人財產貶值而造成的間接損失和修復後價值減少而造成的損失;(4)因交通事故發生的仲裁或訴訟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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