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施工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因法律法規的變化而引起的合同價格調整時有發生。
(1)本次招標項目以投標截止時間為準。
28
天(非招標項目合同簽訂前28天)
天)為基準日,後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變化引起工程造價變化,費用增加,由發包人承擔;費用減少時,應從合同價格中扣除。基準日期後,如因法律變更導致工期延誤,工期順延。
(2)如果由於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且在工期延誤期間法律發生變化,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3)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且上述規定的調整時間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時間之後,則合同價款不作增減調整。
註意原則:誰承擔責任,誰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