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九條城市中的建築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對外開放城市、風景旅遊城市和其他有條件的城市,可以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制定嚴於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城鎮可以參照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持建築物整潔、美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臨街建築物的陽臺和窗外,不得堆放或者懸掛有礙市容的物品。搭建或封閉陽臺必須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