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第二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不得傳播其作品。
第五條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壹)故意刪除或者改變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的作品、表演、音像制品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但因技術原因無法避免刪除或者改變的除外;(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明知或者應知權利管理電子信息未經權利人許可被刪除或者變更的作品、表演和音像制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