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壹)責令改正;
(2)監理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違反法律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錄在誠信檔案中並予以公布;
(五)被確定為不適當人選的;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第六十條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國證監會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