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相關規定: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準飛行,不按照批準的飛行計劃飛行,不及時報告或者遺漏飛行動態,未經批準飛入空中禁區、空中危險區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重大事故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