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雖然不同於壹般合同,但它始終屬於合同的範疇。合同的內容主要是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的義務是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相反,勞動者的主要權利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根據現行合同法對格式合同的規定(因為勞動合同幾乎都是格式合同),提供格式合同的壹方不能以格式條款的方式限制或者排除對方在合同中的主要權利,否則該條款無效。因此,無論勞動合同中是否有“互助金”條款,也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該條款,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收取互助金都沒有法律依據。
最後,要求勞動者向用人單位繳納互助金,已經是要求勞動者再次履行義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