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招收無合法證件的人員;
(三)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
(四)向受聘人員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
(五)扣押受聘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
(六)以招聘人員為名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從事其他非法活動。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應當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