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權是指以在壹定範圍內使用和收益為目的,在他人財產上設立的固定物權。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用於養殖、捕撈的水域、灘塗使用權)。
用益物權作為物權的壹種,側重於財產的使用價值。在現代民法中,各國的物權法都貫徹了受益原則,已經逐漸拋棄了註重對物的實際控制和財產所有權的傳統做法,轉而註重對財產價值形態的控制和利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壹十五條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為物權客體的,從其規定。
第壹百壹十六條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