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業主或者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照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造成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業主或者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先行墊付所欠農民工工資,墊付的工資金額以所欠工程款為限。
第十壹條企業因拖欠工程款而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收回的拖欠工程款應當優先支付給拖欠的農民工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