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從事人民幣的設計、印制、發行、流通和回收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人民幣拒絕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公私債務。
第四條人民幣單位為元,人民幣輔幣單位為角、分。1元等於10角,1角等於10分。人民幣是按面值支付的。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是全國人民幣管理的主管機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人民幣。禁止損壞人民幣,阻礙人民幣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