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施工中未設置安全警示標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施工方承擔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九十壹條: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等處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的。,未設置明顯標誌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通則》第125條:在公共場所、路邊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未設置明顯標誌、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