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是網絡遊戲的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絡遊戲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網絡遊戲的內容審查工作,聘請有關專家承擔網絡遊戲內容審查、備案和鑒定的相關咨詢和日常工作。已經過有關部門前置審批的網絡遊戲出版物,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不再重新審查,允許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