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能夠獨立實施純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