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償陪護行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的陪護行為。目前,關於有償陪護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只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提供或者從事陪護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陪護行為提供條件。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65438+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提供或者從事陪護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陪護行為提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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