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承租人保管或使用房屋不當造成出租房屋滲漏的,由承租人承擔責任,承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因自然損耗或者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的,壹般由出租人承擔維修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客觀性:
《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道等使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力避免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第二百九十條物業的所有權人應當為相鄰的所有權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相鄰所有人之間合理分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尊重自然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