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騰訊要求用戶刪除360軟件,否則不予使用,構成附加不合理條件,涉嫌不正當競爭。
2.《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無正當理由,交易對方只能與其或者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第五款:“無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中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涉嫌壟斷。
第三,剝奪用戶選擇權,對所有用戶構成侵權,至少對付費用戶也構成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