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民事行政訴訟適用檢察建議的意見》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可能影響正確判決、裁定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五條第壹款第(三)項的規定提出檢察建議: (壹)依法應當回避審理案件的審判人員、書記員;(二)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不開庭作出判決、裁定的;(三)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喚,缺席判決或者裁定的;(四)其他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