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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崗位津貼的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法》,接觸對人體健康有害、有毒和有放射性的化學品、有毒氣體和液體都可以得到補貼。

而且對工作時間有要求,每個月對身體休假有要求。

每年體檢壹次。

《關於實施化工行業有毒有害作業崗位津貼的意見》第二條有明確的金額,是1993年頒布的,現在有效,但是錢少了壹點。

勞動部、化學工業部關於發布《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6】4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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